京科发[2012]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的规定,做好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条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
(二)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
(三)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三)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本市或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本市或国家科技奖励证明等,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来自于客户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评价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可选报)。
(四)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六)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注明服务项目名称、收入来源[离岸/在岸]、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标的金额、实际收入金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合同执行额登记证明和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电子版光盘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材料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交至认定办公室。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需在每年4月中旬前申请认定,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科委网站(网址:www.bjkw.gov.cn)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发文认定并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认定企业名单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按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自认定当年至2013年12月31日。
第八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6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附件3),由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条 认定小组每年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对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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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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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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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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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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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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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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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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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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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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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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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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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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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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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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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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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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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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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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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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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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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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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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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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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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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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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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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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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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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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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编制
二○一二年二月
填报说明
一、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规定填写本表的各项内容,并对填报内容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本表的各项填报内容不得留空,无相关内容或数据时填写“无”或“0”。
三、本表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四、本表中“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企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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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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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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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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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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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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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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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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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计算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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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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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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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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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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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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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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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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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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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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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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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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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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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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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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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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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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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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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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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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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本表可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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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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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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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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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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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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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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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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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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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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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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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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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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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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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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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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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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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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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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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
□认定为软件企业 □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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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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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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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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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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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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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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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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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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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人员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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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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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末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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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年末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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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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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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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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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资质认证情况(本表可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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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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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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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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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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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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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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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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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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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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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收入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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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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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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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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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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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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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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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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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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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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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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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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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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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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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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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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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8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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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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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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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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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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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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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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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情况(本表可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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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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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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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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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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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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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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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正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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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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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正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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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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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正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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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科技奖励情况(本表可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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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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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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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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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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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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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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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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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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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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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我公司已了解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如实填写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表》并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我公司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我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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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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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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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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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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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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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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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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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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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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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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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资格复核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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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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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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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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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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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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